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昀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繪U零■癡梮L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67552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點二八五計算之││││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遲延利息││││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002│新臺幣28136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日起││點五七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2427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日起││點五七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92212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日起││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67552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日起││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八││││││,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28136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日起││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3│新臺幣42427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日起││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4│新臺幣92212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日起││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附件:
一、查債務人李昀謙於1.民國102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19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2.民國103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5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3.民國104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5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4.民國106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8年12月24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67,55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13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2,42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4.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2,21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