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00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五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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