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412號聲請人台成商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禮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穩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系爭本票原本。㈡查報自民國105年11月2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