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 陳秀霞 被告 陳玉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十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此項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於租賃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期間,毀損系爭房屋所致損害,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會同原告及鑑定機關中國不動產鑑定公司至系爭土地履勘,並囑託鑑定機關鑑定系爭房屋受損部分之應有價值及現有價值。惟因測量費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原告僅預納2萬元,尚餘3萬元未繳納,致鑑定機關迄未將鑑定結果檢送本院。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鑑定費用3萬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