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1號抗告人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
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