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貳佰陸拾伍萬叁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零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