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06元,及其中新臺幣48,046元自民國9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07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