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簡秀英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06元,及其中新臺幣48,046元自民國9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07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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