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林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該項聲明後段請求被告公開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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