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謝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華榮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而系爭土地價額為54萬17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54萬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黃華榮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裁判費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尤怡文附表:
┌─┬──────────────┬────┬───┬──┐│編│土地坐落│公告│面積│權利││號├───┬────┬──┬──┤現值├───┤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元/㎡│㎡││├─┼───┼────┼──┼──┼────┼───┼──┤│1│屏東縣│長治鄉│復興│708│5,300│53.03│全部│├─┼───┼────┼──┼──┼────┼───┼──┤│2│屏東縣│長治鄉│復興│711│5,300│48.86│全部│├─┴───┴────┴──┴──┴────┴───┴──┤│說明:本件土地價額合計為54萬17元【計算式:(53.03+48.86││㎡)×5300元/㎡=54001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