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相對人丙○○
巷31丁○○戊○○乙○○
3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七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趙寶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擔任案外人 施志文 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200萬元,迄未全數清償。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6年度繼字第730號),今聲請人為瞭解本案被繼承人趙寶華之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乙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借據、本院96年度繼字第730號函等影本為證,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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