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祈嘉 債務人 陳啓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祈嘉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啓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6,4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祈嘉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9,84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啓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放出查詢單1份、放款借據影本1份、支付命令聲請狀1份、戶籍謄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