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裕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裕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裕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定應執行刑刑期異動,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經法務部重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交簡字第6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
4月確定;㈤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㈡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㈣案原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惟㈢㈣案嗣與㈤案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㈠㈡案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本院原以受刑人接續執行㈠㈡、㈢㈣案之執行刑及㈤案,以
105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因㈢㈣㈤案又定應執行刑如前述,法務部因此於105年1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600號重核准許假釋,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6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刑16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6年5月24日期滿,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上開函文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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