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 許宗力 院長、最高法院院長 吳燦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