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 許宗力 院長、最高法院院長 吳燦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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