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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