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彩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258、12684、12107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彩燕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彩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且經同案被告 劉昌儀 供述明確,並經如起訴書所載證人等證述甚詳,復有如起訴書所列書證等附卷足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
4條等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在臺並無固定居所,被告先前又曾以假結婚名義試圖來臺遭發覺,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年1月
9日起羈押在案。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於106年2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茲被告周彩燕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在臺並無固定居所,其多次冒其姐姐之身分以旅遊名義非法入境臺灣,並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從事非法工作,認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案雖業經辯論終結並已定期宣判,然案件尚未確定,且被告所涉罪名之刑度非輕,可能促使被告逃亡,是認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且核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存在,從而本院認被告受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6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