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蔡永昌 即昱昌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玄盟營造開發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109年4月27日│300,000元│LB-30189││││司(代表人 洪煜凱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