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68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梓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梓厚犯竊盜罪,共16罪,各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運動襪1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梓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拿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所有放置在機車上之物品後離去。
二、證據:
㈠被告黃梓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林○○;證人即被害人陳○○、陳○○、仇○○、洪○○、黃○○、鄭○○、林○○、王○○、林○○、林○○、蔡○○、林○○、陳○○、林○○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6紙。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上開16罪,被告犯意各別,被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竊盜之紀錄、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家境勉持;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因被告本案16罪得與被告另案定應執行刑,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刑。被告竊得之物品,除告訴人林○○失竊之運動襪1雙,被告未返還或賠償,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外,被告竊得之餘物,因已返還各告訴人、被害人,故依法不得沒收。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失竊物品
1
陳○○
(不提告)
113年11月18日10時許至19日17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手機支架1個
2
陳○○
(不提告)
113年11月20日15時許至21日2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手機支架1個
3
張○○
(提告)
113年11月20日12時許至19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手機支架1個
4
仇○○
(不提告)
113年11月21日10時許至16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中正大學前廣場公園旁
手機支架1個
5
林○○
(提告)
113年11月21日19時許至20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中正大學前廣場公園旁
黑色鞋袋1只(內有袖套、手套、球鞋及運動襪各1雙)
6
洪○○
(不提告)
113年11月21日23時許至22日1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旁
安全帽1頂、A2牌藍芽耳機1個
7
黃○○
(不提告)
113年11月22日1時許前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右側停車場
手機支架1個
8
鄭○○
(不提告)
113年11月22日10時許至12時30分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安全帽1頂
9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3日5時許至18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鄉○○路0段00號前
手機支架1個
10
王○○
(不提告)
113年11月22時8時許至24日21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旁公園(中正大學前)
手機支架1個
11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5日13時30分許至17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中正大學前廣場公園旁
安全帽1頂
12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5日18時許前某時
嘉義縣○○鄉○○村○○○街00號前
手機支架1個
13
蔡○○
(不提告)
113年11月26日20時許至27日9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前
安全帽1頂
14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6日20時許至27日9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鄉○○村○○路0號前
手機支架1個
15
陳○○
(不提告)
113年11月27日10時許至18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手機支架1個
16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7日13時許至18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安全帽1頂、藍芽耳機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