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國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國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國簡調字第4號聲請人 黃應媫 上列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據於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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