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璋選任辯護人林恆碩律師被告劉佳龍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 律師
陳思成 律師 周復興 律師被告 劉玹宏 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 律師被告 陳永勝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739號、113年度偵字第13968號、113年度偵字第15072號、113年度偵字第15073號、113年度偵字第15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育璋、劉佳龍、劉玹宏、陳永勝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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