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981號原告新北市石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清松 送達代收人 王一潔 被告 邱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由兩造簽訂之台北縣石門鄉農會授信約定書第13條載稱:「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有該約定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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