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
抗告人 千瑛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抗告人 劉黃素琴 右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受裁判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院四十四年台抗字第一○四號著有判例。本件係因 劉秀雄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九四號)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該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將其再抗告予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人並非該裁定之當事人,竟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顯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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