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明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偉民
吳仁麟
一、債務人施偉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債務人吳仁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文書作業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共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十樓建築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四及五分之一,故就本件應繳納之管理費,依法應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