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嘉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嘉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江嘉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9│104年1月23日下│本院104│104年5月21日│本院104│104年5月21日│││危害│月│午某時(聲請書│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僅記載104年1月│字第654││字第654││││條例││23日,予以補充│號││號││││││)│││││├─┼──┼─────┼───────┼────┼──────┼────┼──────┤│2│毒品│有期徒刑4│104年1月23日17│本院104│104年5月21日│本院104│104年5月21日│││危害│月,如易科│時30分許(聲請│年度審訴││年度審訴││││防制│罰金,以新│書僅記載104年1│字第654││字第654││││條例│臺幣1000元│月23日,予以補│號││號│││││折算1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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