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 薛智聯 被告 李濬煬 上列被告李濬煬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0號),經原告薛智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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