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138號債權人 盧妤 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偉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盧偉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父親 盧旺 完整、正確之個人親屬表(僅須列載盧旺、其配偶 吳秀梅 及全體子女;若除兩造外尚有其他子女亦須載明,暨列明每個人之出生年月日,並須載明製表人何人,同時寫明:內容詳實記載,若有遺漏或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兩造父親盧旺、其配偶吳秀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盧旺若有其他子女,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求金額新台幣5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各請求項目(如醫藥片、手術費、住院費、看護費、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等等…)、金額、總金額,並逐一列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五、請具狀敘明兩造父親盧旺是否除兩造外,尚有其他子女?若是,應將其他「成年」子女及現任配偶亦列為債務人之一,並重新計算各人應平均分攤之費用,併說明兩造父親盧旺、其配偶吳秀梅是否已離婚?若已離婚,則勿庸列本件債務人之一。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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