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90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向聲請人申請購置住宅貸款新台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整及週轉金貸款壹佰萬元整,同時簽立契約金額為捌佰貳拾萬元之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乙份作為借款之憑證,約明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所列有該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可查。
(二)詎料債務人僅攤還本金參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整,現欠聲請人本金柒佰捌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正及詳如附表所列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據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約定事項第十二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590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6,879,156元│97年6月21日│3.15%│97年7月22日│├──┼────────────┼───────────┼───────────┼───────────┤│002│998,563元│97年7月4日│3.15%│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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