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李明瑞 被告 李劉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上易字第26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102年0月00日上午11時28分許,在原告住處前,公然以「笑屁練」及「你別那麼鴨霸」等言語辱罵原告,而使原告精神嚴重受創,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並無公然侮辱之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見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