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更(一)字第一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統一安聯人壽股份│北區郵政管理│九十年十一月│新台幣壹佰│E四七四八二六││有限公司│局│十九日│壹拾萬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