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貫陽上列被告因幫助洗錢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所為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貫陽因幫助洗錢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在簡式審判進行中,於法院最後訊問階段對於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未為任何表示,並經本院獨任法官訊問確認其真意後,仍保持緘默,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