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谷嘉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郭瑞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