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淑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淑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淑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3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5月27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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