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盜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法九○矯字第○○四九三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九月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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