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212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全成 (即 鄭竹東 之繼承人)、 鄭富恩 (即鄭竹東之繼承人)、 鄭雅禎 (即鄭竹東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竹東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鄭竹東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