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5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戴仲敏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5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