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林曉薇 被告 曹洺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7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