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吉廣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曙帆 上訴人即被告 卓夢
卓容伊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秀蓮
張百里 張智 張博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萬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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