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債權人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其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余其俊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若提不出證明請更正本件債務人(依契約所載,承租人為如琪實業有限公司)。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