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3號聲請人 邱云彤 即 邱星榕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邱心平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並於本件聲請狀尾補正印鑑章;或提出與聲請狀尾相同印文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本院收受聲請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家事聲請狀,然聲請人於該聲請狀之用印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不符,本院無從審任該聲請狀是否確為聲請人本人所提出,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尚非無疑,故有命補正之必要。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