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562號

原告 鄧啟麒

被告 陳心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存卷可查,依前述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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