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智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壢智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23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手機皮套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欄「被告洪苓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本院訊問筆錄、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
5年1月12日薈台字第0159500112號函、被告父親105年1月14日之刑事陳報狀、授權委任狀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經查,本件係員警佯裝為買家,向被告購買仿冒商標商品而循線查獲,因承辦員警主觀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並無買賣之意思合致,應論以未遂犯,然因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是其行為應僅止「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核被告洪苓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不但侵害商標權人享有之商標專用權,對商標權人所欲表彰之商譽及市場上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兼衡其已與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此次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惟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復經告訴代理人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等情,此有告訴代理人105年1月12日薈台字第0159500112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頁),足認其已有悔悟,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按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年6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年7月1日以後,關於沒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000年0月0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敘明。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著有明文,因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規定,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所指於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查,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手機皮套
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侵害商標權犯行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30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