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何 佳芳
何紹 湧即 何文輝 朱月鳳
一、債務人朱月鳳、 何佳芳 、 何紹湧 即何文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佳芳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何紹湧、朱月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5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61,69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何佳芳本息繳至民國109年1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8,50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何紹湧、朱月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月鳳、何│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百分之1.15│││238501│佳芳、何紹│2月01日起│3月24日止││││元│湧即何文輝├──────┼──────┼───────┤││││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百分之0.9│││││3月25日起│6月29日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6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月鳳、何│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8501│佳芳、何紹│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湧即何文輝│││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