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胡惠娟 被告 徐錫鴻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07年度簡字第2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