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鄭益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5,010元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219,746元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