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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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348號聲請人 陳寶蓮
吳漢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成文 聲請人 吳成怡
苗世霖 苗世麒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吳成怡
苗永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知悉繼承之時間。
二、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三、提出聲請人苗世霖、苗世麒之法定代理人 苗永欣 之印鑑證明,及苗永欽同意苗世霖、苗世麒拋棄繼承之書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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