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相對人 江雅琴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5期登陸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90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