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坤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坤南 代理人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99年6月15日│73,511元│AG0000000│││司 郭紹儀 │松江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