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請人 邱建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符)。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