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婷 即 黃立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婷即黃立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