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二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宋炳煌 │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壹萬玖仟叁佰肆拾│0000000│││││行││元│││├─┼─────────┼─────────┼───────────┼────────┼────────┼──┤│2│ 易婧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壹萬肆仟壹佰元│0000000│││││行│││││├─┼─────────┼─────────┼───────────┼────────┼────────┼──┤│3│ 吳進輝 │板信商業銀行 埔墘 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仟元│0000000│││││行│││││├─┼─────────┼─────────┼───────────┼────────┼────────┼──┤│4│吳進輝│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仟肆佰貳拾元│0000000│││││行│││││├─┼─────────┼─────────┼───────────┼────────┼────────┼──┤│5│吳進輝│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玖仟伍佰元│0000000│││││行│││││├─┼─────────┼─────────┼───────────┼────────┼────────┼──┤│6│ 張國華 │五股鄉農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叁萬壹仟壹佰捌拾│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