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